最新消息1

108/02/25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為依信託計畫融資購入預計之可能投資標的,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立借款契約事宜

//
Posted By
/
Comment0
/
Categories

申報種類:其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者
公告日期:108/02/25
公司代號 L2809
證券代號 01010T
公告序號 1
發言人姓名 尤其偉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6-2139171
主旨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為依信託計畫融資購入預計之可能投資標的,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立借款契約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08/02/25
2.內容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受託機構為依信託計畫融資購入預計之可能投資標的,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授信合約。
一、事實發生日:108年2月25日。本基金受託機構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依委任契約服務準則之規定,經洽詢三家金融機構作融資利率及其他交易條件之比較後選定融資機構,並由受託機構於事實發生日與其簽定授信合約(以下簡稱本授信)。
二、對象: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簽訂文件: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授信文件。
四、借款主要內容:
(一)授信總額度:新台幣肆拾伍億元整中期授信額度。
(二)授信用途:用於支應借款人為取得NASA科技總署大樓部分樓層(坐落於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244號及246號)及依信託計畫取得之其他不動產所需之支出及費用為限。
(三)擔保品:以「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1)台茂購物中心部分樓層(坐落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112號1樓、2樓、3樓、4樓);(2)大都市國際中心部分樓層(坐落於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0樓、10樓之1、102號10樓、12樓、12樓之1)為擔保品,並於首次動用日前完成設定不低於授信總額度之百分之一百二十(120%)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不動產抵押權予授信銀行。
(四)授信期限:授信期限係指“原始授信期限”以及“延長授信期限”:1.原始授信期限:自首次動用日起算3年;但首次動用日不得晚於借款人簽署授信合約後1個月。2.延長授信期限:定義如下。
(五)授信期限延長權:1.借款人得要求(但授信銀行有權獨立評估並決定是否同意)延長本授信額度之授信期限2年(“延長授信期限”);惟借款人應於原始授信期限屆滿日前至少6個月向授信銀行提出/遞交書面申請,逾期即不得再申請。2.授信銀行如同意延長授信期限,應於原始授信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回覆確認。
(六)動用期限:在滿足“首次動撥先決條件”的前提下,得於自首次動用日起算18個月內一次或分次動用;但首次動用日不得晚於借款人簽署授信合約後1個月,否則應先經授信銀行同意才可動用。動用期限屆滿後,未動用額度自動取消。
(七)額度之償還:各次動用之貸款應於授信期限(或延長授信期限)屆滿時一次全部償還。
(八)利費率及利息期間:新台幣貸款利率:1個月TAIBOR+0.85%p.a.(1)1個月TAIBOR指依利息期間開始日之前2個銀行營業日Bloomberg資訊TAIBOR頁面於上午11時30分左右所報之台北金融業拆款1個月定盤利率(TAIBORFIXING);(2)貸款利率應自首次動用日起每1個月相對日為調息基準日,一年以365天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並以本案首次動用日後3個月及其每3個月之相對日為付息日(亦即各利息期間為1個月,但每3個月付息一次);若應付款日適逢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3)利息之法定營業稅及印花稅應外加,由借款人負擔。
(九)利息與違約金:除授信銀行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所適用之利率悉依授信函之約定為準,且借款人應於授信銀行正常營業時間至授信銀行營業處所清償債務。如債務於非營業日到期,借款人應於次一營業日給付之。借款人復同意,自債務之到期日起,至授信銀行實際受償日止,就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債務,應以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應以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十)額度設立費:依每次動撥金額0.10%計算,並於各次動用日後6個月內全額支付予授信銀行。
(十一)自願提前清償:本授信案存續期間,除強制提前清償或另經授信銀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自願提前清償本額度未到期之全部或部份餘額,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不在此限:1.已於提前清償日10個銀行營業日前以書面通知授信銀行;2.提前清償日須為付息日,若非為付息日,則借款人須負擔因提前還款致授信銀行所衍生之資金操作利率差價損失(breakfundingcosts);及3.每次提前清償金額最少為新台幣伍仟萬元,且應為新台幣壹仟萬元之整數倍或所有未償還餘額,惟經授信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稅捐及費用:擔保品之鑑價費用、保險費、抵押設定費用及其它與本案相關之費用及登記規費均由借款人負擔。除授信銀行本身應付之所得稅外,其餘與本授信案相關之稅賦應由借款人負擔。若未來因法令變更所增加之稅捐或其他成本、費用,亦由借款人負擔。 特此公告。